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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销售阿拉斯加鱼油

1999-02-04 来源:生活时报 记者 林靖 我有话说

本报讯记者林靖报道:作为中国内地阿拉斯加鱼油总代理的北京美中三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日前发现,一家名为臻灵馨经贸有限公司的代理商在做阿拉斯加深海鱼油广告,并以低于自己产品100元的价格向市场倾销,遂将其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此外,北京和上海的一些电视媒介也作为被告而卷入纠纷。

美中三和公司在2月2日的庭审中,拿出1997年3月11日与美国GOLDEN—VINC签定的《合约书》,其中约定由美中三和公司做该产品总代理。同年4月美中三和公司取得了卫生部“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食品名称为美中阿拉斯加鱼油,5月将鱼油产品正式投入中国市场销售。但在1998年初,美中三和公司发现,北京、上海一些电视购物栏目中均出现阿威牌阿拉斯加深海鱼油广告,产品冒用原告的批准文号,并向市场倾销,迅速抢占了市场份额,造成原告鱼油滞销,商家纷纷退货。为此,美中三和公司要求被告为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但臻灵馨公司指出,美中三和与GOLDEN—V公司签定的合约在1997年9月25日就已失效,其代理商资格已被美国方面取消。所以,原告无权使用该批准文号,更无权阻止GOLDEN—V公司授权臻灵馨公司代理经销阿拉斯加鱼油。另外,臻灵馨公司并没有用低于成本价销售阿拉斯加鱼油。

在庭上,有关电视台声称,广告播出前已严格核实了臻灵馨公司的营业执照、鱼油产品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美国GOLDEN—V公司总裁对该批准文号的证明书。

据悉,此案还将做进一步的审理,如果臻灵馨公司答辩的事实得到认定的话,那么电视台就有可能与违反《广告法》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指责脱离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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